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506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深圳市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96]123号)和《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96]122号)的要求,从所属职工工资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并进行专项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深圳市企业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计提的住房公积金,其个人所得税的征免问题仍按《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深地税发[1996]76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