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市地税发[2006]127号
全文有效
2006年9月28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62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执行总局和省局文件精神,做好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准备工作,具体启用时间待接上级指示后将另行通知。
二、对未使用的旧版发票,各县在组织清理后登记造册,将清单连同未使用的旧版发票一并缴回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科,由市局统一集中销毁,并报省局备案。由于我市数据集中上线,各级地税机关发票管理零票仓的发票库存量,通过计算机发票管理、发票调拨程序,逐级回退给发票总仓管理人员。
三、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仍由市局统一到省局领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发放到各县局。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