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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市地税发[2006]117号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文化体育业税务专用发票的通知

09-29 广市地税发[2006]117号 我要评论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文化体育业税务专用发票的通知

广市地税发[2006]117号

全文有效

2006年9月13日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四川省**市(州)文化体育业发票票样的通知》精神(川地税函[2006]350号),为进一步规范税务发票使用,加强文化体育行业税收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文化体育行业使用税务专用发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票名称:“四川省广安市文化体育业发票”由广安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印制、管理,基本联次为三联,面额为拾万元版、万元版。

  二、适用范围:在广安市范围内从事文化体育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文化体育业”税目中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其他文化业”是指除经营表演、播映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请各地要严格按照以上规定使用文化体育业发票。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局及市局一、二分局应对从事文化体育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税款征缴、享受优惠政策及发票使用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切实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及时进行清理登记回收,若有违反,将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各地要积极做好摸底调查及申报数量工作,统一到市局(征管科)领取“四川省广安市文化体育业发票”,从2006年10月1日起启用。

  (二)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文化体育业发票领购、开具、保管等工作,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坚持以票管税,严格缴销手续,对申请领购文化体育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控制领票数量,加强审核把关,进一步规范全市税务发票管理行为,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规定,“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为此,省局要求,对教育劳务涉及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使用文化体育业发票,各地要加强监控管理,大力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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