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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地税函[2005]119号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独资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及股权转赠台湾居民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09-29 绵地税函[2005]119号 我要评论

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独资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及股权转赠台湾居民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绵地税函[2005]119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1月28日

绵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分局:

  你局《关于长诚浪板绵阳有限公司股权及未分配利润转赠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绵地税三分发[2005]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外商独资企业用未分配利润转增外籍股东股本的行为,应视为对外籍股东的利润分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有关规定,对台湾居民取得上述的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该公司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所有股权全部无偿转赠给台湾居民谢金峰,对谢金峰受赠股权所得,在国家税收政策没有明确的规定前,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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