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市内企业跨区域分支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攀府发[2008]65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2月29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调动各县(区)支持异地企业在所辖区域投资发展的积极性,市政府决定,按照“理顺征管关系,保障既得利益,实行增量调整”的原则,理顺我市企业(不含攀府发[2003]43号文规定的“不分享企业和行业”,下同)跨区域分支机构税收征管关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市内企业跨区域分支机构税收征管关系
(一)按照“理顺征管关系,保障既得利益,实行增量调整”的原则,对2007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市内企业所属独立核算的跨区域分支机构的税收征管关系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为:
1.理顺征管关系。从200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按照税收征管有关法律法规,将市内企业所属独立核算的跨区域分支机构缴纳的税收及附加收入,按照属地原则就地缴库,并按现行市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的预算级次分别缴入各级金库。
2.保障既得利益,调整相关基数。对东区、西区之间,或民族待遇县(含区,下同)之间的分支机构相互划转,以该分支机构2007年和2008年实际缴入划出县(区)本级金库的税收及附加收入的平均数为基数,从2009年起,每年由划入县(区)财政定额上解市财政,并由市财政定额补助给划出县(区)财政;在计算2009年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金额时,以该分支机构2008年实际缴入中央级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相应调减划出县(区)2008年上划中央“两税”,调增划入县(区)2008年上划中央“两税”。
对东区、西区划入民族待遇县的分支机构,以该分支机构2007年和2008年实际缴入东区、西区本级金库的税收及附加收入的平均数,加上2007年和2008年实际缴入省级金库平均数的50%为基数,从2009年起,每年由划入县(区)财政定额上解市财政,并由市财政定额补助给东区、西区财政;在计算2009年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金额时,以该分支机构2008年实际缴入中央级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相应调减东区、西区2008年上划中央“两税”,调增划入县(区)2008年上划中央“两税”。
对民族待遇县划入东区、西区的分支机构,以该分支机构2007年和2008年实际缴入各级金库的税收及附加收入的平均数,和东区、西区本级分享比例计算的金额为基数,从2009年起,每年由东区、西区定额上解市财政,并由市财政定额补助给划出县(区)财政;在计算2009年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金额时,以该分支机构2008年实际缴入中央级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相应调减划出县(区)2008年上划中央“两税”,调增东区、西区2008年上划中央“两税”。
3.实行增量调整。按照上述办法理顺征管关系和调整相关基数后,划出县(区)不再参与划出分支机构的税收分享;所划转分支机构缴纳的税收及非税收入超过定额上解基数的增量部分,均归划入县(区)所有。
(二)对市内企业所属非独立核算的跨区域分支机构的税收征管,由税务部门按照税收征管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三)2008年1月1日以后市内企业跨县(区)投资成立的新办分支机构,以及原有企业所属非独立核算的跨区域分支机构通过改制、重组等方式成为独立核算的分子公司的税收征管,由税务部门按照税收征管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二、理顺攀枝花市钢城企业总公司所属独立核算的跨区域分支机构的税收征管关系
按照上述理顺市内企业跨区域分支机构税收征管关系的办法解决攀枝花市钢城企业总公司跨区域分支机构的税收征管问题。从2009年1月1日起,攀枝花市钢城企业总公司所属独立核算的起重运输机械厂和轧钢厂缴纳的税收及附加收入分别就地缴库,并按现行市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的预算级次分别缴入各级金库。
以起重运输机械厂2007年和2008年实际缴入东区本级金库的税收及附加收入的平均数为基数,从2009年起,每年由西区财政定额上解市财政,并由市财政定额补助给东区财政;在计算2009年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金额时,以起重运输机械厂2008年实际缴入中央级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相应调减东区2008年上划中央“两税”,调增西区2008年上划中央“两税”。
以轧钢厂2007年和2008年实际缴入东区本级金库的税收及附加收入的平均数,加上2007年和2008年实际缴入省级金库平均数的50%为基数,从2009年起,每年由仁和区财政定额上解市财政,并由市财政定额补助给东区财政;在计算2009年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金额时,以轧钢厂2008年实际缴入中央级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相应调减东区2008年上划中央“两税”,调增仁和区2008年上划中央“两税”。
三、各县(区)政府务必在2009年3月31日前,将本辖区内2007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未按规定就地纳税的企业所属独立核算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名单报市财政部门和市税务部门,由市财政部门牵头划转有关基数,由市税务部门牵头理顺税收征管关系。逾期未报送名单的,维持现行征管关系。
四、本通知自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