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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成都市聚发水电投资有限公司等11户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成都市聚发水电投资有限公司等11户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全文有效

2008年12月24日

成都、德阳、攀枝花、泸州、自贡、资阳市国家税务局,甘孜州国家税务局:

  近接成都市金堂县国家税务局等单位上报的成都市聚发水电投资有限公司等11户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金国税发[2008]57号、旌国税发[2008]40号、盐国税发[2008]42号、盐国税发[2008]44号、攀国税西发[2008]72号、合国税发[2008]113号、叙国税发[2008]69号、泸县国税发[2008]75号、富国税发[2008]83号、简国税发[2008]84号、稻国税发[2008]12号)。经审查,上述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国税函[2002]162号)规定,同意企业所得税免征二年减半征收三年。执行时间到2010年截止。

  此复。

  附件: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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