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通知
川国税发[2015]96号
全文有效
2015年6月9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通知》(税总发[2015]75号)文件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自查清理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自查清理工作由各级国税机关一把手负总责,组织相关部门成立清理小组。自查清理工作态度要坚决、措施要得力,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制定自查清理工作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办法。自查清理工作既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又要查深查透,严格按税务总局的要求抓好抓到位。
二、认真清理。要紧紧围绕税务总局提出的税务人员严禁的五项行为和领导干部落实三项制度的要求,逐条逐项进行对照检查,不走过场、不搞形式,坚决做到国税机关与涉税中介机构彻底脱钩,彻底斩断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与涉税中介的利益链条。凡发现国税机关和干部职工与涉税中介机构有不正当利益关系的,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自查清理工作不重视、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理的要严格问责。
三、加强督查。上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所属单位自查清理工作的督导抽查,对自查清理工作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的,要及时纠正和整改。省局将组织督查组适时进行抽查。各地对自查清理工作要认真总结,建立健全相关监管机制制度,强化自律,进一步规范国税机关、国税人员同涉税中介机构的关系。
各地应于8月5日前将自查清理情况通过省局行业网“我的办公室-资料传递”上报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联系人:何建莉,联系电话:028-86734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