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攀办发[2015]5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月3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川府发[2015]6号)精神,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组织机构
为有序推进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工作,市政府成立了攀枝花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对全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于会文担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兴华、市财政局局长刘元海担任副组长。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分工详见附件1)。各县(区)政府要全面安排部署本地区专项清理工作,成立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全力推进专项清理工作。
(二)明确责任主体
此次专项清理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是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清理本地区相关优惠政策;市级各部门负责清理市委、市政府(含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同)文件中涉及本部门职责的相关优惠政策以及本部门自行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并审核各县(区)政府报送的分类处置方案(含专项清理结果及保留政策建议)。各县(区)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清理结果负责,对应报送而未报送或应废止而未废止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把握政策要求
(一)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对2014年12月1日前自行出台的涉及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其他优惠政策等现行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对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自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按照“即清即废”的要求,由政策出台单位自行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涉及市委、市政府发文的,报经领导小组汇总审核后,由市委、市政府按程序发文废止。
(二)对没有法律法规障碍且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可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并向领导小组提出保留建议,领导小组汇总报市政府审定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未提出保留建议,或上级未批准保留的,一律由政策出台单位自行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三)今后新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需按照统一的政策制定权限执行。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外,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含经国务院批准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规定,对企业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
三、明确工作步骤
(一)各县(区)政府于2015年2月8日前,将本地区分类处置方案报送工作小组办公室,由工作小组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分送市级相关部门审核。市级相关部门于2015年2月10日前,将对县(区)分类处置方案的审核意见报送工作小组办公室汇总(联系人:殷俊,联系电话:3332315)。
(二)市级各部门要全面清理市委、市政府文件中涉及本部门职责的相关优惠政策以及本部门自行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于2015年2月8日前将专项清理分类处置方案报送工作小组办公室汇总。
(三)工作小组于2015年2月15日前,将全市专项清理工作情况报市政府。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全面清理规范,加强审核把关,倒排时间进度,按时报送相关材料,确保全市专项清理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积极开展政策解读,组织业务培训,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引导和帮助基层干部、企业以及投资者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政策内涵,充分理解专项清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统一思想认识,争取各方支持,实现政策清理的顺利开展。
附件1 :攀枝花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负责牵头清理市级出台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与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政策,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的财政奖励或补贴政策等;财政体制优惠政策,包括在某个或某几个税种(含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划分方面,对部分区域实施有别于其他区域的分配政策以及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非税收入优惠政策(不含土地出让收入),包括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审核各县(区)政府报送的上述优惠政策分类处置方案。汇总市级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的分类处置方案。承担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
市发改委:负责牵头清理市级出台的电价水价优惠政策,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审核各县(区)政府报送的上述优惠政策分类处置方案。
市经信委、市商粮局、市投促局、市旅游局、市农牧局:负责涉企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文件中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审核各县(区)政府报送的上述优惠政策分类处置方案。
市人社局:负责牵头清理市级出台的违规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优惠政策,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审核各县(区)政府报送的上述优惠政策分类处置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清理市级出台的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低价转让矿产等国有资源的优惠政策,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审核各县(区)政府报送的上述优惠政策分类处置方案。
市国资委:负责牵头清理市级出台的低价转让国有企业资产、股权等优惠政策,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审核各县(区)政府报送的上述优惠政策分类处置方案。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牵头清理市级出台的越权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审核各县(区)政府报送的上述优惠政策分类处置方案。
市法制办:负责对市级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的优惠政策分类处置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附件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川府发[2015]6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