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四川  >  川府函[2015]2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小金县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企业(矿山)适用岩金矿资源等级及税额的批复

川府函[2015]2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小金县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企业(矿山)适用岩金矿资源等级及税额的批复

09-29 川府函[2015]26号 我要评论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小金县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企业(矿山)适用岩金矿资源等级及税额的批复

川府函[2015]26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月30日

阿坝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调整小金县境内岩金矿石资源税税额的请示》(阿府[2014]9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109号)有关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小金县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凌冶矿业有限公司小金落河硐金矿和小金县董家沟金矿适用岩金矿资源等级一等,税额为10元/吨。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