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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综[2015]2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的通知

09-29 川财综[2015]2号 我要评论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的通知

川财综[2015]2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月12日

省委宣传部、教育厅、水利厅、省残联,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转发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2015年1月1日起在工商登记注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宣传,使其为社会广泛知晓,切实将国家对小微企业财政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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