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饲料产品免税工作的通知
成农牧[2014]6号
全文有效
2014年2月26日
各区(市)县农村发展(统筹城乡工作)局、彭州市畜牧局,成都高新区经发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经发局,直属相关单位:
根据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饲料产品免税工作的通知》(川畜食函[2014]23号)要求,为认真做好2014年度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工作,进一步推动饲料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税范围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的规定执行。但有下列情况的除外:
(一)2014年被省畜牧食品局通报的不合格饲料产品,该不合格产品不予办理免税手续。
(二)2013年和2014年连续两年被省畜牧食品局通报有不合格饲料产品的企业,该企业不予办理免税手续。
(三)列入2013年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企业,2014年被省畜牧食品局通报有不合格饲料产品的,该企业不予办理免税手续。
二、免税饲料产品的采样和检测
(一)采样及检测。申请免税的饲料企业的采样工作由市农委负责组织安排。免税采样时,生产企业所有被抽检产品的库存饲料不得低于该企业上年的日均产量,且单一产品库存量不得低于1吨,否则不予采样。样品经采样单位封存后,由申请免税的企业委托省饲料监察所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办理免税手续。饲料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为免税饲料产品审核的必备依据,且仅限当年有效。
(二)采样数量。配合饲料、浓缩饲料产品总数少于5个的,全部采样;等于或超过5个的,采取5个产品,采样产品应覆盖不同动物和不同种类的主要产品。预混料产品少于5个的,全部采样;等于或超过5个的,采取5个产品,采样产品应覆盖不同动物和不同种类的主要产品。
(三)检测项目
1、配合饲料:检测粗蛋白、水分、粗灰分、铅、黄曲霉毒素B1等。随机在猪、鸡、鱼配合饲料中选取部分样品加测铜、锌,选取的样品数量不低于总样品数的20%。
2、浓缩饲料:检测粗蛋白、水分、粗灰分、铅、黄曲霉毒素B1等。
3、微量元素预混料:检测铜、锌、砷。
4、复合预混料:检测铜、锌、砷、铅、氨基酸或主要维生素等。
5、维生素预混料:检测维生素A、维生素D3等。
6、其他单一大宗饲料产品由检测单位根据产品实际确定。
三、办理程序
饲料企业按要求如实填写《饲料企业免税申请表》(附件1)和《免税饲料产品登记表》(附件2)(一式三份),如有定制产品需要办理免税手续的,请在《免税饲料产品登记表》中“产品批准文号”栏填写“定制产品”字样,在“备注”栏填写定制企业名称,于2014年3月31日前由各区(市)县畜牧管理部门统一报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饲料科(联系人:张定;电话:028-85055092)。
单一大宗饲料产品检验合格后直接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其余饲料产品检验合格后,企业持检验报告和与省饲料监察所签订的《委托检验合同(协议书)》到省畜牧食品局饲料处办理免税手续,凭免税手续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
四、办理时间
饲料企业申办饲料产品免税工作从2014年4月1日开始,到2014年8月30日截止(免税产品采样时间从3月5日起至4月15日止),过期不再办理(新建企业和新批产品除外)。
饲料产品免税政策是国家扶持饲料行业发展的具体体现,各区(市)县畜牧管理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和指导工作,确保饲料产品免税工作顺利进行。各饲料企业应如实进行申报,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各种不法手段骗得免税的,市农委将报省畜牧食品局商请国税机关取消其免税资格,并在全市饲料行业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