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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3年度企业关联交易申报和同期资料报送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3年度企业关联交易申报和同期资料报送工作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4年2月17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关联交易申报、同期资料准备是纳税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按照上述规定,我市2013年度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均应在2014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格式见附件1)。符合准备同期资料条件的企业也应在2014年5月31日前完成同期资料准备工作。现将以上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主体

  (一)关联交易申报主体

  我市2013年度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均应进行2013年度关联交易申报。

  (二)同期资料准备主体

  1.除《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十五条规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外的企业均应当准备同期资料。

  2.对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功能(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单一研发、单一营销)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上报至主管税务机关。(具体详见国税函[2009]363号)

  3.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后处在跟踪管理期内的企业也应当准备并报送同期资料。

(具体详见国税函[2009]188号)

  二、工作时限

  企业报送关联交易申报表的时间与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间同步 (2014年05月31日前,遇节假日顺延)。

  符合准备同期资料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在2014年5月31日前完成同期资料准备,并于2014年6月20日前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详见《办法》第十六条)。

  三、工作内容

  (一)关联交易申报内容

  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见附件1)应严格按照总局印发的“填报说明”(见附件2)要求填写。由于企业均有关联关系(包括投资关系),各纳税人须填报关联关系表(表一)。存在向境外支付款项的,须填报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

  (二)同期资料主要内容(具体详见《办法》第十四条)

  1.组织结构:组织结构、股权架构、关联方信息等内容;

  2.生产经营情况:对开业至今的总体利润情况应有所披露;

  3.关联交易情况:影响关联交易定价的经济及法律因素、成本费用划分依据;

  4.可比性分析:功能风险分析,可比信息来源、选择过程;

  5.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转让定价方法选择理由。

  四、工作提示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提醒各位纳税人须按时、真实、完整的报送上述两项工作相关报表,否则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未按规定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根据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针对以上工作事宜,各纳税人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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