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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市府发[2001]113号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委关于我市抵贷资产处理过程中有关税费收取问题意见的通知

09-29 泸市府发[2001]113号 我要评论

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委关于我市抵贷资产处理过程中有关税费收取问题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1]113号

全文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财委《关于我市抵贷资产处理过程中有关税费收取问题的意见》,现批转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我市抵贷资产处理过程中有关税费收取问题的意见
  市 财 委
  (二○○一年六月四日)
  在企业改制工作中,金融系统反映目前银行(含信用社)在处理抵贷资产中手续繁锁,特别是各种税费过高,有些收费项目有重复收取的情况,对保全银行资产,化解风险影响较大,不利于信贷资金盘活,影响信贷投入的问题。为此,引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委庚即会同市人民银行对此类情况进行了调查,先后召开了市国土局、工商局、房管局、地税局、法制局、车管所和评估机构负责人,以及市级各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金体改办等单位的行长和资产保全部门负责人座谈会。了解了有关部门收费情况,听取了金融部门对改进抵贷资产过户、登记、处置的管理意见。现提出我市抵贷资产处理过程中有关税费收取问题的意见:
  一、根据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等四部委计价格[2000]25号文件精神,借款人申请贷款设置抵押时,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价值认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时,登记部门可根据双方协议进行登记,不应强行要求提供评估报告才予登记。
  二、借款人无法归还贷款,将资产抵偿给银行。对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银行可凭借贷双方“以资抵贷协议”或法院裁定书到土地管理、房屋登记、车辆管理等部门办理产权备案登记手续,以取得事实上的资产处置权。税务、土地管理、房屋管理和车辆管理等部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只能按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三、银行在处置抵贷资产变现时,应凭“以资抵贷协议”或法院裁定书和买卖(转让)协议到土地管理、房屋管理、车辆管理和税务管理等部门依法办理产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将产权过户给购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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