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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6-7-20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解读《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是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3号)制定的文件。

       该文件第一条涉及的内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61号)分别作出了新规定。

       该文件第二条涉及的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已经作出了新规定。

       该文件第三条涉及的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已作出规定。

       该文件第四条涉及的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的问题。

       根据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决定废止《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号)文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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