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合作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1998]185号
全文有效
1998.06.10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股份公司的个人股经资产评估后的增值部分也比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