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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地税函发[1998]074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删除《四川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中有关内容的通知

09-29 川地税函发[1998]074号 我要评论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删除《四川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中有关内容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1998]074号

全文有效

1998.03.19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号],要求删除《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第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鉴此,《四川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中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书第3、4点相应失效。请各地在签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时,删除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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