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删除《四川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中有关内容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1998]074号
全文有效
1998.03.19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号],要求删除《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第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鉴此,《四川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中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书第3、4点相应失效。请各地在签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时,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