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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税[2006]第9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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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通知的通知

川财税[2006]第9号

全文有效

2006.04.10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级各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第9号)转发你们。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做好表率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在川单位,要严格按照税法要求,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模范执行国家税法,做依法扣缴、主动申报纳税的表率。

二、认真扣缴、履行义务

税法规定,凡是有向个人支付所得行为的单位,都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必须严格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对支付给非本单位职工的报酬,也应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代扣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并做好纳税辅导和税法宣传工作。

三、严肃纪律、落实责任

对不认真履行扣缴义务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对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将按照中共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党员、干部带头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川地税发[1998]第011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财税[2006]第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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