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18.10.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规定,现就我市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标准
二、符合适用规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多业的,按其主营项目确定所属行业及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适用对象为在德阳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
四、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具体适用于以上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关于个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