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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财税〔2019〕88号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云南省商务厅关于明确我省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承储企业相关事项的通知

09-29 云财税〔2019〕88号 我要评论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云南省商务厅关于明确我省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承储企业相关事项的通知

云财税〔2019〕88号

全文有效

2019.12.27

各州(市)财政局、税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商务局,滇中新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以下简称77号公告),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云南省执行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省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商务厅委托,承担省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并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

二、州(市)级、县(市、区)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州(市)、县(市、区)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商务部门委托,承担州(市)级或县(市、区)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且取得州(市)或县(市、区)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

三、有关税收政策严格按照77号公告执行。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五、粮食和物资储备、商务部门应把承储企业名单、委托储备相关情况和信息及时提供同级财税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做好减免税相关管理工作。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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