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9号文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云税四字[1989]107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所字第049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9号文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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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各税对中小学校办工厂、勤工俭学及科研本身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举办对外营业的商店、招待所等房产及土地和出租房产及用地应照章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有因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