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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国税函[1998]170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猪鬃适用税率的批复

09-29 云国税函[1998]170号 我要评论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猪鬃适用税率的批复

云国税函[1998]170号

全文有效

昭通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对成品猪鬃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昭国税流字[1998]第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经洗净、烘干、分级扎把等工序生产的猪鬃,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2号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原执行税率与本《批复》不符的,自1998年7月1日起改按本《批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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