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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发[2005]121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浙地税发[2005]121号 我要评论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5]121号

全文有效

2005.12.30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 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17号)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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