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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地税政发[2005]37号台州市财政局关于统一全市所得税门征征收率的通知

09-29 台地税政发[2005]37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关于明确全市所得税门征征收率的通知》(2010年3月1日发布;2010年3月1日实施)废止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统一全市所得税门征征收率的通知

台地税政发[2005]37号

失效

2005.08.25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台州市椒江、黄岩、路桥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统一税收政策,平衡税负,市局研究决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全市执行统一的所得税门征征收率。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县(市、区)局、直属分局要进一步完善税收门征制度,基层征管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税收门征工作,因所得税在门征开票时征收,因此务必认真执行营业税等纳税地点的政策规定,不得超越纳税地点征收税款,代开发票。

二、税务检查、稽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取得不符合纳税地点规定的发票,可以认定为不真实、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在计算所得税时,不予税前扣除。

三、对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报酬时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门征已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四、对行政单位和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可不带征所得税。

五、此前有关的门征征收率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的征收率执行。

六、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便于继续修改和完善。所得税门征征收率的执行情况列入每年执法检查的必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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