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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发[1994]144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

税乎网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此文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1994]144号

全文失效

1994-11-04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23号《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精神,现将教育费附加征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新税法规定,收购烟叶环节改征农业特产税。国务院原“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规定,现修改为“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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