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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税一[1994]19号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娱乐业税目适用税率的通知

09-29 浙税一[1994]19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此文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娱乐业税目适用税率的通知

浙税一[1994]19号

全文失效

1994-01-21

各市、地、县税务局,省税务局直属分局、驻宁波省属企业税务管理处:

  根据一九九三年国务院第136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纳税人经营“娱乐业”的适用税率暂定为10%。

  请依照执行。

抄送: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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