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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税一[1994]15号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09-29 浙税一[1994]15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2003年1月1日起按浙地税发[2003]42号执行。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浙税一[1994]15号

全文失效

1994-01-08

各市、地、县税务局,省税务局直属分局、驻宁波省属企业税务管理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对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确定如下: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4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抄送:省府办公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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