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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与国家税务总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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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与国家税务总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18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京01行初312号

原告张涛,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学瑞,国家税务总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家本,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原告张涛不服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税复驳字〔2016〕13号)一案中,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查,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原告张涛邮寄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张涛本案定于2017年5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区第一中法庭开庭审理。原告张涛于同年5月20日签收。同年5月24日,本院按照既定的时间公开开庭,原告张涛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其后收到原告张涛通过挂号信方式提交的《延期审理申请书》,主张福建省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行初59号案的开庭时间为2017年5月25日上午,与本案开庭存在冲突,因此要求本案延期审理。原告张涛同时向本院提交了福建省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行初59号开庭传票复印件,该传票载明开庭时间为“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09时00分”。2017年5月31日,福建省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102行初59号行政裁定书,以张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按照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张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系以本案开庭时间与福建省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行初59号案开庭时间存在冲突为由要求延期审理,而在(2017)闽0102行初59号案中,又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被法院按照撤诉处理。因此,原告在本案中所提延期审理之理由不能成立,其已经构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涛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龙 非

人民陪审员  白淑香

人民陪审员  郁 杨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婷婷

书记员郎莉萍

附:相关法律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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