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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行初255号孔凡革与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孔凡革与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3-21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京0115行初255号

原告孔凡革,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自由职业。

被告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清源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宗立元,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龙,男,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家本,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凡革诉被告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大兴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凡革诉称,原告不服被告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答复》,其内容:“孔凡革:您好!本机关于2016年4月13日收到了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兴地税政回字(2016)第1号。现对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如下:一、您要求本机关的信息内容举报处理书面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内容为咨询、信访、举报等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对能够确定负责该事项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您所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范围。二、您举报处理书面答复,可以与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进行联系,联系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兴华中路甲12号,联系电话:010-69292244,您可以通过《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对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解。如您对本答复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或者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根据《北京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京政办发[2008]34号)第二条等规定,依法向被告提出依申请公开内容属于被告获取、保存的政府信息,可是,被告完全属于答非所问,被告不仅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的职责义务,反而故意百般狡辩,谎称出种种理由和借口不依法履行职责,被告涉嫌玩忽职守、推诿扯皮的行为涉嫌违法。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未按照原告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被告违反《北京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京政办发[2008]3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综上所述,请求判令:1、判决撤销被告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答复》;2、判决被告限期履行作出按照原告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3、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孔凡革曾于2014年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举报案外人涉嫌未开发票的违法情况,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12月23日将该举报转交大兴地税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办理。原告孔凡革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告大兴地税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载明:“要求公开举报处理处治的书面答复。申请人要求公开于2014年12月15日书面提起《举报书(投诉)书》送达到北京市大兴区地税稽查局(傅主任010-69292244),后经该局指导又提交《补充证据申请书》,举报诉讼求:‘依法查处和认定北京美丽新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刘然涉嫌偷逃房产税的违法事实’,请依法将行政处理结果的书面答复。据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提出此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义务。”被告大兴地税局于2016年4月13日收到该申请,并出具兴地税政回字[2016]第1号《登记回执》,于2016年4月14日邮寄给原告孔凡革。被告大兴地税局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本案涉诉《答复》,载明:“现对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如下:一、您要求本机关公开的信息内容是举报处理书面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对下列申请事项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申请内容为咨询、信访、举报等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对能够确定负责该事项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您所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范围。二、您举报处理书面答复,可以与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进行联系,联系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兴华中路甲12号,联系电话:010-69292244,您可以通过《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对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解。”并于当日邮寄至原告孔凡革。原告孔凡革对此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参照《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对下列申请事项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方式处理:申请内容为咨询、信访、举报等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对能够确定负责该事项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案中,原告孔凡革申请的内容是要求公开举报行政处理结果的书面答复,属于借信息公开形式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并提供行政处理决定的咨询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其申请并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被告大兴地税局的行为实际未侵害其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原告孔凡革可以利用被告大兴地税局在《答复》中载明的方式获取举报处理结果。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孔凡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交纳),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孔凡革。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彬

代理审判员    

青 青

人民陪审员    

张国庆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月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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