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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行初字第37号石家庄市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石家庄市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9-28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西行初字第37号

原告石家庄市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557号一建生活区1-5-101。

法定代表人武素彦,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振清,男。

被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强,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家本,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明,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干部。

第三人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301、1305、1306、1307室。

法定代表人田范江,CEO。

委托代理人马秀成,男。

原告石家庄市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果爱公司)不服被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作出的市地税局(2013)第5号-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因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合公司)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1月20日开庭审理时,原告如果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振清,被告市地税局的委托代理人王家本,第三人百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秀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8月27日,被告市地税局作出被诉告知书,内容载明:“我们于2013年8月7日收到了贵公司提出要求获取企业不进行税务登记、偷税漏税、伪造发票、违规税务登记、违规开具发票的法律法规内容;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的税务登记资料、年检资料及从2009年以来开具的培训费的数额;对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的查处结果信息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市地税局(2013)第5号-回。现就贵公司所提申请答复如下:1、关于‘企业不进行税务登记、偷税漏税、伪造发票、违规税务登记、违规开具发票的法律法规内容’,可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上文件我局已在http://www.tax861.gov.cn/法规政策栏目下主动公开。2、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为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中关村税务所。3、税务机关对企业不进行年检,没有年检资料。4、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的税务登记资料及2009年以来开具的培训费数额涉及第三方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征求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意见,该公司不同意公开。5、‘对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的查处结果’,我局已经按照《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的有关规定,由市局交海淀区地方税务局举报中心处理。”

答辩期限内,被告市地税局向本院递交并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材料:

1、《关于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信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所附发票复印件、邮寄信封,证明如果爱公司向市地税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2、《登记回执》(市地税局(2013)第5号-回),证明市地税局对如果爱公司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登记;

3、《税收违法检举事项交办函》(京地税举事交(2013)814号),证明市地税局将如果爱公司的举报事项交给海淀地税局举报中心处理;

4、《征求意见书》、《意见反馈书》,证明就如果爱公司申请公开的百合公司的“税务登记资料及从2009年以来开具的培训费数额”,市地税局向百合公司征求意见,百合公司不同意公开;

5、被诉告知书及EMS快递单(单号:1014548745802)、《告知书》及EMS快递单(单号:1032217267701),证明市地税局对如果爱公司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

6、税复决字(201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国家税务局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维持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如果爱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对市地税局提交的证据材料1没有异议;对市地税局提交的证据材料2-4的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认可;对市地税局提交的证据材料5真实性认可,收到了市地税局送达的被诉告知书和《告知书》但是不认可合法性;对市地税局提交的证据材料6真实性认可、对合法性不认可。

百合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对市地税局出示的证据材料没有异议。

如果爱公司诉称,如果爱公司花费邮资人民币5.8元向市地税局寄出《关于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信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市地税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如果爱公司书面邮寄公开“企业不进行税务登记、偷税漏税、伪造发票、违规税务登记、违规开具发票的法律法规内容;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的税务登记资料、年检资料及从2009年以来开具的培训费的数额;对百合公司的查处结果”。2013年8月27日,市地税局向如果爱公司寄出了被诉告知书,如果爱公司于2013年8月29日收到了该告知书。由于对被诉告知书不服,如果爱公司于2013年10月26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起行政复议,国家税务总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如果爱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14年7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一中行初字第5814号行政判决,判定国家税务总局败诉,责令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如果爱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税复决字(2014)第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诉告知书称,对于百合公司的税务登记资料及2009年以来开具的培训费数额,因涉及第三方信息,经征求百合公司意见,该公司不同意公开,未予公开。如果爱公司认为此举违法。首先,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百合公司的税务登记资料虽然涉及第三方信息,但并不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不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也规定: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如果爱公司曾到百合公司调查,未发现其公开悬挂税务登记证。如果爱公司作为被百合公司欺骗的公司,申请公开百合公司的税务登记资料,市地税局理应公开。其次,如果爱公司通过北京市工商局网站查询发现,百合公司经营范围中并没有培训这一项,而且在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中专门注明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内容,但是百合公司给学员开具的发票项目为培训费。百合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如果爱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申请信息公开,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的答复是:经查询,朝阳区地税局没有“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税务登记信息。如果爱公司向市地税局举报并申请信息公开时,并没有申请公开百合公司是否进行税务登记及主管税务机关,但是市地税局主动称百合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为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中关村税务所。此信息正是百合公司的部分税务登记资料,但是还不全面。税务登记资料包括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经营范围、纳税人识别号、发证机关等,市地税局理应全面公开。百合公司异地税务登记、长期开具培训费的发票的行为违法,税务部门也难逃干系。其长期开具培训费的发票,涉及学员众多,从2009年以来开具的培训费的数额即便涉及第三方信息,此政府信息与公共利益相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即使第三方不同意,行政机关也可以公开。被诉告知书还称,对百合公司的查处结果,市地税局按照《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交海淀区地方税务局举报中心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如果爱公司,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如果爱公司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月22日作出的《行政复议事项告知书》也专门点明,市地税局作出的被诉告知书存在瑕疵。市地税局没有依申请作出答复,使如果爱公司白白浪费了中国邮政挂号信邮寄费人民币5.8元。诉求法院:1、确认市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市地税局(2013)第5号-告)违法;2、撤销市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市地税局(2013)第5号-告);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举证期限内,如果爱公司向本院递交并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材料:

1、税复决字(201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如果爱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爱公司是经过复议后提起诉讼。

2、EMS快递单(单号:1030750572109)及快递信息查询,证明如果爱公司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日期。

3、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行政复议事项告知书,证明如果爱公司认为被诉答复不仅存在瑕疵,而且是违法的,我们不服国家税务总局对被诉答复瑕疵的认定。

4、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如果爱公司不服被诉告知书向国家税务总局提起行政复议。

5、被诉告知书,证明被诉告知书不合法。

6、关于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信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证明如果爱公司确实向市地税局申请信息公开并要求公开举报结果。

市地税局发表质证意见称,对如果爱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1-3、5没有异议;对如果爱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4形式上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对如果爱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6形式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百合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对如果爱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的形式上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如果爱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1、3的关联性没有异议,对如果爱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的关联性有异议。

市地税局辩称,市地税局依法履行了对如果爱公司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市地税局作出的被诉告知书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违法事实。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规定,百合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应当悬挂于营业场所,其上记载的信息属于该公司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如果爱公司无须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即可获取。而且,市地税局在告知书中告知如果爱公司“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为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中关村税务所”,已经告知如果爱公司获取相关信息的途径。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百合公司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交的全部资料,除了登记于《税务登记证》上的信息外,其他信息及百合公司于2009年以来开具的培训费数额均涉及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开后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且不公开不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因此,答辩人按照规定书面征求百合公司意见,并依据其意见对如果爱公司作出答复并无不当。3、如果爱公司申请公开的“对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的查处结果”事项属于《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程序,查办和答复应当按照该办法执行。对如果爱公司申请公开的前述事项,市地税局告知其“由市局交海淀区地方税务局举报中心处理”,已经告知其获取相关信息的途径。综上,市地税局依法履行了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作出的被诉告知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爱公司所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如果爱公司的诉讼请求。

百合公司述称,不同意如果爱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意市地税局的答辩意见。

诉讼期间,百合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综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及其陈述,本院对上述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材料认证如下:原告如果爱公司、被告市地税局提交的证据材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证据形式的要求,经过公开开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8月7日,市地税局收到如果爱公司提交的《关于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信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该申请书载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从2009年开始,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其运营的百合网向全国开展婚姻家庭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2011年底,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与我公司——石家庄市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委托我公司在河北省石家庄、邯郸、秦皇岛、张家口、承德、衡水地区范围内招生,所招学员均是由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发票。2012年3月底石家庄市新华区工商局检查称百合网开展的这一培训没有经过政府部门审批,后来学员凭结业证不能参加河北省职业资格考试。我们通过北京市工商局网站查询发现,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并没有培训这一项,而且在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中专门注明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内容,但是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给学员开具的发票项目为培训费。由于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所以我们向朝阳区地税局申请信息公开,朝阳区地税局给我们的答复是:经查询,朝阳区地税局没有‘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税务登记信息。由此看来,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没有进行税务登记、偷税漏税、伪造发票,如果在其他地方进行税务登记也是违法的,开具培训费的发票也是违法,特向贵局举报,望查处。此外,请贵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我单位书面邮寄公开‘企业不进行税务登记、偷税漏税、伪造发票、违规税务登记、违规开具发票的法律法规内容;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的税务登记资料、年检资料及从2009年以来开具的培训费的数额;对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的查处结果’……”市地税局收到申请书后,对如果爱公司举报的税收违法事项,交办给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举报中心处理;对如果爱公司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于2013年8月9日进行登记并制作《登记回执》。2013年8月21日,市地税局就如果爱公司要求公开百合公司的“税务登记资料、年检资料及从2009年以来开具的培训费的数额”事项,向百合在公司发出《征求意见书》。2013年8月23日,百合公司向市地税局提交《意见反馈书》,表示“不同意将此类政府信息予以公开”。2013年8月27日,市地税局做出被诉告知书并邮寄给如果爱公司。如果爱公司不服被诉告知书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1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作出《行政复议事项告知书》告知如果爱公司:“你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的复议申请已收悉。经审查,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关于你公司申请的‘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的税务登记资料及对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的查处结果’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存在瑕疵。但被申请人已对你公司作出了补充答复”。如果爱公司认为国家税务总局未履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一中行初字第5814号行政判决,认定国家税务总局未针对如果爱公司的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且已经超过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期限,判令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如果爱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014年9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税复决字(201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诉告知书。

另,2014年1月9日,市地税局做出《告知书》并邮寄给如果爱公司,告知如果爱公司:“一、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相关信息:(一)地税字号:京税海字第110108763521744号(二)纳税人名称: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三)法定代表人:田范江(四)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301、1305、1306、1307室(五)登记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六)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内容);制作、发行动画片、电视综艺、专题片;利用互联网经营音乐娱乐产品、游戏产品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动漫(画)产品、艺术品、演出剧(节)目、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一般经营项目:技术推广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婚姻服务;家庭服务、个人形象的包装及涉及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摄影扩印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七)批准设立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二、关于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举报案件、应当依法向海淀区地方税务局举报中心申请了解查办结果。”如果爱公司当庭认为,《告知书》的作出正好证明了被诉答复的违法性。

本院认为,市地税局具备针对如果爱公司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

关于如果爱公司要求获取“企业不进行税务登记、偷税漏税、伪造发票、违规税务登记、违规开具发票的法律法规内容”的申请事项,市地税局告知如果爱公司获取有关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如果爱公司要求获取百合公司年检资料的申请事项,由于税务机关对企业并不进行年检,因此,市地税局告知如果爱公司没有年检资料并无不妥。

关于如果爱公司要求获取百合公司2009年以来开具的培训费数额的申请事项及百合公司税务登记资料的申请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因此,行政机关应对被申请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应进行审查、认定。本案中,市地税局在未对信息性质作出认定的情况下,仅以“涉及第三方信息”为由径行征求第三方意见,并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作为信息不公开的理由,属事实认定不清。市地税局虽在答辩状中认为如果爱公司申请的该两项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但在被诉告知书中并未将此作为理由,因此,对于市地税局针对如果爱公司申请获取关于百合公司2009年以来开具的培训费数额的申请事项及百合公司税务登记资料申请事项的答复内容,本院依法应予纠正。

关于如果爱公司要求获取对百合公司查处结果的申请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诉告知书针对此申请事项并未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对应性告知,本院应予纠正。

鉴于市地税局已于2014年1月9日向如果爱公司就百合公司税务登记资料及查处结果的查询机关进行了告知,故就相关告知内容再行撤销已无意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市地税局(2013)第5号-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第4项中关于石家庄市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要求获取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资料的申请事项的告知内容及第5项告知内容违法。

二、撤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市地税局(2013)第5号-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第4项中关于石家庄市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要求获取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2009年以来开具的培训费数额的申请事项的告知内容。责令被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针对石家庄市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2009年以来开具的培训费数额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三、驳回原告石家庄市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振代理审判员马健人民陪审员崔晓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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