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北京  >  王宗利等与国家税务总局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宗利等与国家税务总局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09-29 我要评论

王宗利等与国家税务总局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17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京01行终56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宗利,男,1946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宗顺,男,194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住所地天津市河**民主道**。

法定代表人牟信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申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郭筱岑,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洪芳,国家税务总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家本,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宗利、王宗顺因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行初87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宗利、王宗顺,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天津市国税局)的委托代理人王申焰、郭筱岑,国家税务总局的委托代理人孙洪芳、王家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王宗利、王宗顺于2018年1月18日向天津市国税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为:“我们是天津市和平区国税局已故孤残干部王宗信的弟弟,王宗信于2016年5月9日病逝,现因该局对发放王宗信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有异议,特申请在市局系统内现执行的,有关公务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发放对象的现行规定。申请人2017年12月19日报送市局《关于报送总局国税告〔2017〕162号<告知书>敦促执行相关文件行政给付王宗信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再再次申请书》处理情况信息和对总局国税告〔2017〕162号《告知书》执行情况信息。”天津市国税局于2018年2月5日作出津国税告〔2018〕70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告知王宗利、王宗顺:“一、您申请公开的‘市局系统内现执行的,有关公务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发放对象的现行规定。’经审核,市国税系统现依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和《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规定做好公务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工作,两个文件已由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主动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以下简称修订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您可自行到上述部门官方网站或中国双拥网查询。二、您申请公开的‘申请人2017年12月19日报送市局《关于报送总局国税告〔2017〕162号<告知书>敦促执行相关文件行政给付王宗信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再次申请书》处理情况和对总局国税告〔2017〕162号<告知书>执行情况信息。’经审核,您申请的信息不属于修订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政府信息,故不予提供。”王宗利、王宗顺不服,向国家税务总局提起行政复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5月3日作出税复决字〔2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决定维持被诉告知书。王宗利、王宗顺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诉告知书违法,依法予以撤销;责令天津市国税局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依法确认被诉复议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责令国家税务总局重新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二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修订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王宗利、王宗顺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为“在市局系统内现执行的,有关公务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发放对象的现行规定。申请人2017年12月19日报送市局《关于报送总局国税告〔2017〕162号<告知书>敦促执行相关文件行政给付王宗信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再再次申请书》处理情况信息和对总局国税告〔2017〕162号《告知书》执行情况信息”。王宗利、王宗顺实质上是对公务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政策及执行情况等问题进行咨询,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修订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因此,天津市国税局针对王宗利、王宗顺提出的上述申请作出的被诉告知书,对王宗利、王宗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王宗利、王宗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王宗利、王宗顺对被诉复议决定的起诉亦应一并驳回。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了王宗利、王宗顺的起诉。

上诉人王宗利、王宗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本院,其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其上诉理由略为:1.被诉告知书违法,未依上诉人申请公开全部政府信息,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依法应予以撤销,应责令其依法履职,依申请予以公开;2.被诉复议决定违法,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依法应予以撤销,应责令其重新作出复议决定;3.一审裁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明显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

本院经审查,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已经于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鉴于天津市国税局作出被诉告知书的时间是2018年2月5日,处于修订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修订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该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规定,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修订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上诉人其信息公开申请实质上是对公务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政策及执行情况等问题进行咨询,并非上述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因此,天津市国税局作出的被诉告知书属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上诉人针对被诉告知书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上诉人针对被诉复议决定提起的诉讼,亦应当一并予以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王宗利、王宗顺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王宗利、王宗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乔 军

审 判 员  张 悦

审 判 员  范术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晓琼

书 记 员  冯盼盼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