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利等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3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京01行终56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宗利,男,1946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宗顺,男,194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住所地天津市河**民主道**。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
上诉人王宗利、王宗顺因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行初87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查明:王宗利、王宗顺于2018年3月7日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天津市国税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为:“我们是天津市和平区国税局已故孤残干部王宗信的弟弟,需要能反映市国税局行政机关关于市国税系统内干部工伤事项管理、经办机构的设置(包括办公室名称、、地点负责人及电话、经办人及电话)、职能和工伤事项办事程序和流程等情况政府信息,需要天津市国税系统内干部工伤事项现执行的工伤政策、工伤认定办法规定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三条规定,特申请贵局将该政府信息予以公开。”天津市国税局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津国税告〔2018〕157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告知王宗利、王宗顺:“经研究,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分别答复如下:一、天津市国税系统负责办理涉及工伤有关事项的机构为各单位人事部门,在各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天津市国税局机关涉及工伤事项的办理机构为人事处,联系电话:2446****。机构设置及职能已经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公开,具体网址:http://www.tjsat.gov.cn/112XXXXXXXX/0100/010002/20140513094248415.shtml。二、天津市国税系统于2018年1月1日加入天津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工伤保险同时纳入。涉及的工伤事项办理程序和流程,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以及《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第50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以上文件均为主动公开文件,可在中国政府网、天津政务网查询。”王宗利、王宗顺不服,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5月3日作出税复决字〔2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书),维持天津市国税局作出的被诉告知书。2018年8月2日,王宗利、王宗顺以天津市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为被告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诉告知书违法,依法予以撤销;责令天津市国税局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依法确认被诉复议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责令国家税务总局重新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承担诉讼费。
2019年1月21日,一审法院裁定认为:针对王宗利、王宗顺要求公开“市国税系统内干部工伤事项管理、经办机构的设置(包括办公室名称、、地点负责人及电话、经办人及电话)、职能”的信息,该信息实质上系天津市国税系统内对办理内部工作人员工伤事项的部门及负责人的设置情况,属于内部管理信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故王宗利、王宗顺对此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基于此,王宗利、王宗顺对被诉复议决定的起诉亦应一并驳回。
针对王宗利、王宗顺要求公开“天津市国税系统内工伤事项办事程序和流程等情况,干部工伤事项现执行的工伤政策、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信息,王宗利、王宗顺实质上系对天津市国税系统内现执行的工伤政策及办事流程的咨询,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因此,天津市国税局针对王宗利、王宗顺提出的上述申请作出的被诉告知书,对王宗利、王宗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王宗利、王宗顺对此提起的诉讼亦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亦应予驳回。基于此,王宗利、王宗顺对被诉复议决定的起诉亦应一并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的规定,裁定:驳回王宗利、王宗顺的起诉。
王宗利、王宗顺不服,上诉至本院。二人认为,被诉告知书未依上诉人申请公开全部政府信息,告知缺失申请项,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依法应予撤销,应责令履责。被诉复议决定违法,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应依法责令重新作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明显不当,应予撤销。上诉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其实质是上诉人对王宗信工伤认定申报和申报处理情况相关信息,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施行,已于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七、九项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综上,请求:1.依法确认被诉告知书违法,未依上诉人申请公开、缺失申请项信息,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依法予以撤销;依法责令其履行职责,依申请予以公开。2.依法确认被诉复议决定书违法,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依法予以撤销;责令重新依法作出复议决定书。3.依法确认一审裁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明显不当,依法予以撤销,依法改判本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4.对本案作出司法意见书,给予救济途径。5.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为“市国税系统内干部工伤事项管理、经办机构的设置(包括办公室名称、、地点负责人及电话、经办人及电话)、职能和工伤事项办事程序和流程等情况政府信息,需要天津市国税系统内干部工伤事项现执行的工伤政策、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其信息公开申请实质上是就天津市国税系统内由何机构及人员负责办理工伤事项以及现执行的工伤政策和办事流程等相关业务问题进行咨询,并非上述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此,天津市国税局作出的被诉告知书属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原告针对被诉告知书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其起诉应予驳回。原告针对被诉复议决定提起的诉讼,相应也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当一并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钟佳
审 判 员 杨晓琼
审 判 员 朱一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武秀绘
书 记 员 郝昊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