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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行终32号王宗利等与国家税务总局等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09-29 (2019)京01行终32号 我要评论

王宗利等与国家税务总局等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3-01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京01行终3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宗顺,男,194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宗利,男,194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住所地天津市河**民主道**。

法定代表人牟信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巍,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申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学瑞,国家税务总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家本,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宗顺、王宗利因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8行初9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8年4月8日,王宗顺、王宗利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天津国税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的内容为:“天津市和平区国税局已故孤残干部王宗信冤假错案,错受行政、刑事处罚,人民法院于1981年2月2日撤销原判、宣告无罪,单位同年10月予以撤销开除处分恢复公职,但至今未予以补发开除处分期间的工资和冤狱赔偿补偿,针对此类情况,我们需要能反映市国税系统内干部错受行政、刑事处罚,补发工资和赔偿补偿的有关事项管理、经办机构的设置(包括办公室名称、、地点间号负责人及电话、经办人及电话)、职能和该类事项办事程序、流程等情况政府信息,需要天津市国税系统内该类事项现执行的政策、补发工资和赔偿补偿的办法规定政府信息,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三条规定,特申请贵局将该政府信息予以公开。”2018年5月16日,天津国税局作出津国税告〔2018〕164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王宗顺、王宗利不服被诉告知书,向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国税总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18年7月24日,国税总局作出税复决字〔2018〕8号《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王宗顺、王宗利不服,提起诉讼。

2018年10月31日,一审法院作出裁定认为,王宗顺、王宗利申请事项属于咨询等非政府信息,应予驳回,一并驳回对于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起诉。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了王宗顺、王宗利的起诉。

王宗顺、王宗利不服,上诉至本院,其主要上诉理由略为:1.本案中被上诉人天津国税局作出的被诉告知书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其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等规定,上诉人申请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被上诉人天津国税局应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且被诉告知书未涉及上诉人申请的“系统内该类事项现执行的政策、补发工资和赔偿补偿的办法规定政府信息”进行答复,属于严重漏项,且未说明理由。2.被上诉人国税总局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滥用行政复议决定职权,依法应予撤销。一审裁定认定上诉人申请的信息属于咨询等非政府信息是错误的,未对被诉告知书中上诉人申请信息内容告知遗漏项的错误予以审定。上诉人提起诉讼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关于王宗信赔偿补偿及补发工资等事项。上诉人申请事项实质上是就王宗信赔偿补偿及补发工资事项向天津国税局提出咨询,并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信息公开申请。被诉告知书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被诉复议决定亦无不当,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坤

审判员 魏浩锋

审判员 李 茜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晓林

书记员夏银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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