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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行申1084号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杨金柱其他复核行政通知书

09-29 (2016)京行申1084号 我要评论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杨金柱其他复核行政通知书

发布日期:2017-01-06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16)京行申108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金柱,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

杨金柱因税务举报处理行为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行终8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需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本案中,杨金柱系认为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其《关于查处新浪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陈彤、张阿牧、杜丹、丛松等人涉嫌逃漏税的申请》的处理行为及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的相应复议行为违法,提起的本案诉讼。但杨金柱系基于普通公民身份提出的查处申请,其与所举报查处的事项之间并无直接关联,税务机关如何查处并不直接处分杨金柱个人的合法权益。杨金柱主张的依照《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可以获得的奖励,尚属可期待利益的范畴,带有不确定性。故杨金柱与本案诉争事项之间不具备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终审法院裁定驳回杨金柱的起诉,并无不当。杨金柱的再审申请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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