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怀柔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北京市怀柔区国家税务局要求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7-03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京0116行初6号
原告北京海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9345室。
法定代表人陈岩,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金莹,女,北京海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会计。
委托代理人王朝晖,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怀柔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
法定代表人焦宝清,局长。
委托代理人胥志国,男,北京市怀柔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案件审理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家本,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怀柔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华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张贻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桂林,男,北京市怀柔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焦铁烨,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海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北京市怀柔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怀国税稽处[2015]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撤销北京市怀柔区国家税务局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怀国税复决字[201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5)怀行初字第74号行政判决书,后原告北京海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京03行终27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5)怀行初字第74号行政判决书,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1月9日重新立案,在重审过程中,被告北京市怀柔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主动变更了被诉行政行为,原告北京海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同意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海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海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吴 军
人民陪审员 鲍云贤
人民陪审员 许怀友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谭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