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燕波与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7-27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京0105行初765号
原告李燕波,女,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李旭彤,北京市清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华,北京市清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3区1号。
法定代表人张翅,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家本,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亮,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燕波(以下称原告)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称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燕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燕波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寇天功
代理审判员 唐伟伟
人民陪审员 丁京莉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