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江苏  >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南京丰安科技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南京丰安科技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09-29 我要评论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南京丰安科技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8-23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104执453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东白菜园7号。

法定代表人王冬明,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淑艳,江苏省南方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第一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敏进,江苏省南方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第一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南京丰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湛水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郑步红,南京丰安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燕萍,南京丰安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被执行人南京丰安科技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4行审18号行政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京丰安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南京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的行政裁定,被执行人南京丰安科技有限公司应该缴纳税款610934.85元等。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南京丰安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京丰安科技有限公司申报了公司财产状况,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对被执行人南京丰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查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将南京丰安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送《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拘留决定书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工商、土地等,没有查询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4行审18号行政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褚爱芳

审 判 员  杨厚林

代理审判员  肖海祥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执 行 员  朱学礼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