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与苏州申威达钢构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7-25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09执4823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1868号世纪大厦。
法定代表人陶枫,局长。
委托代理人方宗兵,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苏州申威达钢构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金家坝镇金莘公路段。
法定代表人梅才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苏州申威达钢构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征收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以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自愿申请停止执行,属于对其实体权利的处置,对其撤销申请应裁定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吴地税二社征字[2016]第370号行政征收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秦绪栋
审 判 员 沈国荣
人民陪审员 吴恩泽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