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国家税务局与宜兴市沃特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9-21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苏0282行审71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中路35号,组织机构代码01404861-1。
法定代表人郁岚,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范莉,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宜兴市沃特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代波,该公司负责人。
宜兴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申请本院对宜兴市沃特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尔公司)强制执行锡国税稽处(2016)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市国税局的申请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市国税局于2016年8月20日作出锡国税稽处(2016)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沃特尔公司有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由无锡雅思特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并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追缴沃特尔公司增值税751300.19元。市国税局于同日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沃特尔公司送达。因沃特尔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觉履行义务。市国税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7年3月22日催告沃特尔公司履行义务,沃特尔公司在催告期限内,仍未自觉履行,市国税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市国税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程序合法,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市国税局对被申请人宜兴市沃特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锡国税稽处(2016)90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毅斌
审判员 杭旭伟
审判员 叶棋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