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溧阳地方税务局与溧阳市华盛染整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9-21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481执1570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溧阳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南环路71号。
法定代表人彭滢,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溧阳市华盛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经济开发区肇庄路65号,织机构代码13758501-1。
法定代表人王建设,该公司董事长。
常州市溧阳地方税务局与溧阳市华盛染整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社会保险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1行审1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书,常州市溧阳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的溧地税二社征字[2016]第27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溧阳市华盛染整有限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累计300606.04元,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对被执行人作出强制征缴决定。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溧阳市华盛染整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银行账号均被苏州、浙江等几家法院查封。企业收取的租金支付相关工资等,目前无履行能力。且本院已对该企业资产进行拍卖,虽已成交,但买受人至今仍未缴纳拍卖款项。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权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溧阳市华盛染整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银行账号均被法院查封。企业目前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该案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481行审1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依法处置财产分配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志平
审 判 员 戴小娟
代理审判员 宗 清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