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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与苏州丽毓纺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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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与苏州丽毓纺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7-25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苏0509行审518-1号

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1868号世纪大厦。

法定代表人陶枫,局长。

委托代理人方宗兵,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苏州丽毓纺织有限公司,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圣塘村39、44组。

法定代表人张超红,该企业主要负责人。

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17)苏0509行审518号行政裁定书,对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3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吴地税社征字[2016]第20015号行政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6)苏0509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宣告苏州丽毓纺织有限公司破产。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17)苏0509行审518号行政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绪栋

代理审判员  王 莹

人民陪审员  吴恩泽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戴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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