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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灌南地方税务局与灌南县中英文实验学校其他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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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灌南地方税务局与灌南县中英文实验学校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6-16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724执704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灌南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王松,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灌南县中英文实验学校。

法定代表人胥涛,校长。

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灌南县中英文实验学校工商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24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0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等执行措施,尚未执行到位43617.7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

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经本院查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724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金宝

执行员  武向阳

执行员  赵晓军

二〇一六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邵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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