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红娣与镇江市丹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市丹徒地方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7-26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17)苏1112行赔初3号
原告於红娣,女,汉族,1971年10月31日生,,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
被告镇江市丹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区广场西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缪其国,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成林,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丹徒地方税务局。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勤政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蔡登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成林,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成,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於红娣诉被告镇江市丹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市丹徒地方税务局未履行劳动和社会保障义务要求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告於红娣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邮寄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镇江市丹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市丹徒地方税务局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於红娣申请撤回对镇江市丹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市丹徒地方税务局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於红娣撤回对镇江市丹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市丹徒地方税务局的起诉。
审 判 长 孙旭东
审 判 员 郭德文
人民陪审员 施效民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范恒
书记员谢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