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与吴江市申强彩板钢架活动房厂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27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09执543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1868号世纪大厦。
法定代表人陶枫,局长。
委托代理人方宗兵,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吴江市申强彩板钢架活动房厂,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西郊。
负责人董志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
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吴江市申强彩板钢架活动房厂社会保险费征收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税务登记中的企业名称与工商注册登记名称不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自愿申请停止执行,属于对其实体权利的处置,对其撤销申请应裁定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吴地税社征字[2016]第20055号行政征收决定终结执行。
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审 判 长 秦绪栋
审 判 员 沈国荣
人民陪审员 吴恩泽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