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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23执1701号扬州市宝应县地方税务局与江苏昌辰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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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宝应县地方税务局与江苏昌辰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3-20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023执1701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宝应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在宝应县苏中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樊正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谈凤军,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江苏昌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宝应县经济开发区康源路2号。

法定代表人:周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扬州市宝应县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江苏昌辰实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苏昌辰实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暂时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7)苏1023执1701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洪庆

审判员  严 翔

审判员  王玉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富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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