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江苏  >  (2018)苏0582行初1号王龙兴与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8)苏0582行初1号王龙兴与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09-29 我要评论

王龙兴与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13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0582行初1号

原告王龙兴,男,195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

被告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大厦。

被告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大厦13楼。

原告王龙兴诉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不作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龙兴诉称,2016年3月18日,原告作为户主向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申请预拆迁,在金港镇袁家桥村民委员会已批准的情况下,该局不予批准预拆迁申请,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起诉,请求确认二被告不作为。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8日,王龙兴作为户主填写保税区农村房屋预拆迁申请审批表,要求对其房屋进行拆迁,理由是房屋属于危房。所在村金港镇袁家桥村民委员签具情况属实意见。同时,金港镇袁家桥村民委员会出具“王龙兴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户共计3人,在村内无其它宅基地”的证明。2016年8月,王龙兴以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为被申请人向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以“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是苏州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其下设的规划建设局属内设机构,申请人提出的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不批准其预拆迁申请不服,该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行政复议职责”为由不予受理。王龙兴遂以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为被申请人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苏州市人民政府查明:王龙兴系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袁家桥村村民;2016年3月18日,王龙兴提出预拆迁申请,2017年4月6日,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村镇管理办公室向王龙兴之子王华东作出《关于金港镇袁家桥村民王华东要求预拆迁的答复书》,介绍了预拆迁申请流程,并告知王华东其所属村庄属于长期保留村,王龙兴户提出的预拆迁申请不符合相关的预拆迁政策规定,不具备预拆迁条件,若有原地翻建或房屋维修改造意愿的,可通过村委提交申请,待后塍办事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苏州市人民政府认为“预拆迁是合意行为,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在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的答复行为对王龙兴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即未侵犯其合法权益,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且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保护壳亦无同意王龙兴预拆迁申请的法定职责”,故驳回了王龙兴的复议申请。王龙兴遂以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起诉,要求确认“二被告不予批准其预拆迁申请为不作为”。

本院认为,所谓的预拆迁,是双方按照拆迁政策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通过协商达成房屋置换一致意见的合意行为,二被告并无对原告房屋预拆迁的职能。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答复虽系行政行为,但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龙兴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国忠

审 判 员  寿仕元

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 丹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