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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行审259号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与苏州雨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与苏州雨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5-25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0509行审25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1868号世纪大厦。

法定代表人陶枫,局长。

委托代理人宗柯燕,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苏州雨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花园路2518号鼎盛银座商务楼627室。

法定代表人吴晴,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吴江地税局)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吴地税社征字[2017]第0139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吴江地税局于2017年6月5日作出吴地税社征字[2017]第0139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如下:征收被执行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6136.04元,并于同年6月7日送达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吴江地税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吴江地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该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合法、有效,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6月5日作出的吴地税社征字[2017]第0139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绪栋

审 判 员  庾勤泉

人民陪审员  吴恩泽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赵丽丽

书记员戴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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