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与常州恒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26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411执463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258号。
负责人曹薇娴,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小静,该分局干部。
被执行人常州恒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魏村青城村委。
法定代表人陈建强,该公司负责人。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地税五局)与常州恒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11行审20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地税五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恒源公司支付缴纳税费55236.17元,本案执行费729元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以邮寄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恒源公司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因登记地址无人签收而退回。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申报财产令,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自觉申报财产状况,至今未实际履行义务。
2017年12月7日,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恒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信息、网络银行使用信息、工商股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证券持有信息,经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恒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金额较少、无网络银行账户、车辆有一辆,已被本院依法轮候查封,因无法现场控制,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作处理,无证券持有信息。
2017年10月25日,经向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恒源公司在我市内有一套坐落于新北区春江镇五菱路以南、解放路以西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本院依法轮候查封,因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作处理。
2017年12月15日,因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发出无财产认定公告及悬赏执行公告,向社会征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2017年3月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恒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公告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业已函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
2018年3月6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恒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信息、网络银行使用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证券持有信息,经核实被执行人恒源公司原有其他账户存款仍保持2017年12月查询时余额未发生变动,未有新的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证券持有信息。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核实的财产、人员情况签字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人员线索外,没有其他的被执行人财产或人员下落线索可以向本院提供,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现场查看资料、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提请公安机关布控函证据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人员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实际下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签字确认,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和人员下落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411行审20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 剑 群
审判员 冒 巧 燕
审判员 宛华斌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 文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