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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1执1694号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与常州阳光银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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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与常州阳光银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26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411执169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258号。

负责人曹薇娴,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小静,该分局干部。

被执行人常州阳光银河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晋陵路467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钱菊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常州阳光银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州阳光银河湾置业有限公司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7)苏0402破14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411执16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     剑     群

审判员 冒     巧     燕

审判员 宛华斌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     文     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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