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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791执11号江苏省连云港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与连云港星球塑料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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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与连云港星球塑料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5-22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791执1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连云港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北路66号。

负责人曹佃卿,局长。

被执行人:连云港星球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185年。

法定代表人程琳。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连云港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星球塑料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6行审19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连云港星球塑料有限公司所涉执行案件50余件,均在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为方便统一处置,及时公平分配,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交叉至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791执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 驰

执行员 宋晓光

执行员 苏 亮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戴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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