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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盱眙地方税务局与江苏华宝化工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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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盱眙地方税务局与江苏华宝化工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10-18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830执1281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盱眙地方税务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孙群,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亚伟、王保军,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江苏华宝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蔡晓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盱眙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江苏华宝化工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征收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苏0830行审4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盱眙地方税务局对被执行人江苏华宝化工有限公司所作的盱地税四社征字〔2016〕07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中,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47368.8元及滞纳金人民币6584.26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江苏华宝化工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江苏华宝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苏华宝化工有限公司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该邮件已退回。本院于2019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江苏华宝化工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期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2、因被执行人江苏华宝化工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将被执行人江苏华宝化工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于同年9月27日将江苏华宝化工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28日、2019年9月27日分别两次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华宝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有价证券信息、工商、股权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保险等财产情况。经查询反馈,现被执行人江苏华宝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苏H×××**车辆、苏H×××**车辆已被本案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另被执行人江苏华宝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权证号为82××72的房产、盱土国用(2003)字第0186号国土已被轮候查封,且该房产及土地均在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设定有抵押权,并已向首封案件发出参与分配函,故上述财产暂无法处置。其他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执行人员于2019年7月5日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通过与该公司周围的公司工作人员谈话了解到,现江苏华宝化工有限公司已经不在了,听说厂房准备被法院拍卖,其他情况不清楚。

5、本院执行人员于2019年9月28日以发送短信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上述执行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53953.06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轮候查封的房产、国土及车辆外,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盱眙县人民法院(2017)苏0830行审42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月梅

审判员  沈代银

审判员  赵学雷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候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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